情侣分手后明“算账” 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要回吗?_世界速递
2023-05-22 17:20:51 来源: 河南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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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顶端新闻记者 张治中 通讯员 秦林滋

近日,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案。

张某(男)和李某(女)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张某多次向李某转账共计一万余元。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张某要求李某还钱,索要无果诉至唐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李某辩称,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张某所称的“借款”其实是两人恋爱期间张某对自己的“赠与”。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向李某的转账中,其中代表“我爱你”“一生一世”特殊含义转账为520元、1314元的共6次,应视为张某对李某的主动赠与行为。另有3次较大额转款,共计9100元,是在张某得知李某生活困难后转款,虽然不是李某主动向张某借款,但根据张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在张某追要上述款项后,李某亦答应予以偿还,应视为李某对借款行为的事后追认。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张某借款本金91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利息。

恋爱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的特定属性,恋爱期间为获得对方的好感,进一步发展恋爱关系,双方通常互相有转账往来,对于这些转账的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通常需要结合具体的转账时间、数额以及转账附言综合认定。

其中一些发生在特殊节日、纪念日,如“2月14日”、“5月20日”、“七夕”的转账或红包,尤其表达爱意的特殊谐音的金额,如520元、1314元等,结合双方聊天内容以及转账附言,一般认为转账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通过赠与向对方表达爱意。如无相反证据推翻,一般不认定系借贷行为。

其中一些转账,若一方明确表示因事借钱,或一方知道对方困难而主动给付款项后经追要得到还款允诺的,可结合转账时双方聊天记录、借条等查明是否具有借贷合意,若有借贷合意,则可认定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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