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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17:57:23 来源: 河南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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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报记者 张治中 见习记者 周美娇 通讯员 姜燕

日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周某光、周某朝因非法处置有害物质,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周某东、曲某波(两人均已判刑)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在唐河县租赁厂区非法开办加工厂,对铝灰渣进行二次加工冶炼。2018年7月,被告人周某光、周某朝从辽宁省、湖南省等地拉运废铝灰300余吨到加工厂进行二次加工,并向周某东、曲某波每吨支付200元至220元不等的加工费,后将所生产的铝锭拉走出售。

加工期间,为处置产生的废灰,曲某波将废灰拉运到垃圾处理厂附近的沟内掩埋,甚至在开办的加工厂院内多次挖坑掩埋废灰。2019年7月,该加工厂地块被河南某科技公司竞拍后动工挖地基时,挖出大量刺鼻的黑色粉末状物质,经称重,现场挖出的铝废渣为2200.3吨,经检测鉴定,该物质属于反应性危险废物,产生的氨气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严重污染环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光、周某朝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光、周某朝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等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综上,唐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光、周某朝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人员周某东、曲某波犯污染环境罪2021年被判处四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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