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文:河南金融监管放大招 每月报送银行流水、负债表及高管信息
2022-06-22 06:06:18 来源: 河南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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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为促进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监管,6月20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每月报送上月银行流水和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信息及本机构股东、高管、住所等有无变化的监管信息。

该通知明确指出:一、加强资本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每月10日前向住所地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送上月银行流水和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信息。

二、加强业务开展情况的管理。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要严格在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开展活动,不得违反本行业的经营规则,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业务或活动,每月10日前向住所地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送上月业务开展情况等经营信息。

三、加强重要情况报告的管理。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相关制度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向住所地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备。经营期间发生可能会对正常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情况的,包括: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损失;新设机构或其股东被吊销或者注销营业执照;新设机构或其股东涉及重大待决诉讼、仲裁;新设机构或其股东因违法经营被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新设机构住所临时变更或者高管大量辞职等,应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紧急处置措施并逐级上报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住所地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送上月本机构股东、高管、住所等有无变化的监管信息。

四、做好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通知还提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结合各地上报的发展与监管情况,随机抽选部分设立满一年的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进行实地督导或现场检查。(河南商报 阙楠 通讯员 魏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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